專供身障者使用的車輛可申請免納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對於專供身心障礙使用的車輛給予免納使用牌照稅的優惠,凡符合規定者均可申請,並自核准免稅之日起免徵。

該處表示,依照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使用的交通工具,每人可以申請1輛免納使用牌照稅。如果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也可以申請1輛免納使用牌照稅。

該處提醒符合規定的車主,請檢附下列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一旦核准免稅,如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私章。
二、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行車執照、駕駛人駕照及車主私章。

對於核准免稅的車輛,該處會定期展開清查,如不符免稅規定,將被取消免稅,恢復課稅。該處表示,不符免稅的原因大多為車輛改變用途、身心障礙手冊過期、身心障礙者已恢復健康、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戶籍、車籍與戶籍地址不一致等。該處呼籲車主,車輛如不符合免稅規定,應儘速向該處申請恢復課稅。
若尚有其他使用牌照稅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有專人服務,或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各分處洽詢,也可以利用該處網站:http:// www. tpc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