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對債務人的確實營業地址辦理催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景氣已有復甦的跡象,但之前金融風暴襲捲全球,造成營利事業倒閉家數驟增,而能維持正常營運的營利事業卻要面對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狀況,債權催收雖然可憑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但特別注意催收地址必須是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於債務人已經倒閉、逃匿的應收債權,仍應以郵寄方式進行催收,而且郵寄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該局建議,營利事業可利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進行查詢,瞭解債務人確實的營業地址,再進行催收動作,以免取證未符合規定。
  某家製造電子產品的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呆帳損失1,0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存證信函寄送地址為其送貨地點,但該址僅為債務人從事生產的工廠,而非實際營業地址,該公司取證未符合規定,因此被調整補稅25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要列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徒增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990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