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月為1期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自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如係申請以每月為1期之營業人,則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遲延至16日或17日始辦理申報,因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如被查獲漏稅情事,其核課期間為7年,該局提醒營業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誠實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