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農業用地供工廠、停車場、賣場…等未作農業使用用途者,非屬農業用地範圍,應自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土地如屬於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以按田賦來課徵(目前停徵)。另都市土地屬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範圍之土地,如為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亦可按田賦課徵。若前述農地供工廠、倉庫、停車場、賣場…等使用情形者,並未作農業使用,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期開始改課地價稅。故土地所有權人之農業用地如有上揭情形者,應即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改課地價稅,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