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因都巿更新辦理房屋移轉時之契稅申報日,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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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巿更新案件辦理房屋移轉時之契稅申報日,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都巿更新案件於核准時,已有建築物分配清冊,納稅義務人得以該建築物分配清冊申報契稅,應無實施者因主管機關釐正權利變換分配清冊尚未核發,無法於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期限內申報情事。但因更正面積而須釐正原分配清冊,致遲延申報契稅者,於核算契稅加計怠報金時,可扣除該段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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