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供直接生產之合法工廠可以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即按營業用稅率3% 之一半1.5%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房屋」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尚屬有效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換證之工廠。
二、工廠自有房屋:依工廠組織類型之不同,自有房屋應為公司、法人本身所有、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為限。
三、供直接生產使用: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
四、證明文件:(1)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影本(2)建物使用執照影本。
該局提醒,符合工廠減半之房屋,應於工廠登記證核發供生產使用後30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須另行申請並檢附證明文件始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