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於93年11月間代理A子與出賣人B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5,698萬元,因A資金不夠,向其借款900萬元,實為借貸非贈與之意,為何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李先生案例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之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李先生自銀行帳戶提領900萬元轉存A同銀行帳戶,嗣A分別開立10張支票給付土地價款,該土地並登記為A所有,經本局查獲後通知李先生於文到10日內申報贈與稅。經查A給付土地價款之資金來源其中900萬元確實來自李先生,又李先生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實其與A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依稅法規定為李先生對A之贈與,因該財產為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仍按李先生出資比率15.79%(9,000,000/56,980,000)依公告土地現值16,557,600元核定贈與總額261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當事人主張非屬贈與,即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請納稅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