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上半年債券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稅款即將發單補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96年1月1日至同年7月12日間取得之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等債券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補稅核定開徵案件,業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依據查得之所得資料歸戶完成,該局轄區內補稅案件約計3,823件,已於近日陸續寄發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繳納日期為99年3月6日至3月15日止,請依限繳納,納稅義務人若對核定內容有疑問,亦請儘速向發單之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項補徵作業係為配合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即自96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等債券之利息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按10﹪稅率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故所得人於96年1月1日至同年7月12日間兌領債券利息時,因提示「儲蓄免扣證」或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2,000元致未扣繳稅款者,將由稽徵機關向所得人核定補徵短扣繳之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補稅案件僅限以現金繳納方式,不適用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繳稅,如納稅義務人核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處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轉8037
  彙總編號:990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