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查明退還,且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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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準此,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修正生效前,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不論該案件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適用之,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