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詢所得、財產相關資料、核發繳納稅證明等;無強制要求父母雙方共同臨櫃申請之必要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未成年子女申請查詢所得、財產相關資料、核發繳納稅證明等行政程序行為,原則上應由為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二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父母已離婚者,自應由擔任親權行使之父或母之一方代為行政程序行為,故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亦可委任其中一人或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理向
稅捐機關申請查詢所得、財產相關資料、核發繳納稅證明等,無強制要求父母雙方共同臨櫃申請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