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之稽徵方式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娛樂稅課徵對象雖為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業者或舉辦娛樂活動單位,依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但實際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也就是一般消費者,在性質上屬於特種銷售稅。由於消費者較不特定,所以稅法規定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之提供人或娛樂活動之舉辦人代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娛樂稅是地方政府重要財源之一,該局呼籲業者應誠實代徵及報繳娛樂稅,使政府有更充裕的經費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工作以造福鄉里。

該局指出:娛樂稅稽徵方式可分成三種:
一、自動報繳:由提供娛樂服務的業者,將每月代徵之稅款,於次月10日前填寫自動報繳稅額繳款書繳納。
二、查定課徵:對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的娛樂業,該局以查定方式課徵,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代徵人應於事前申請驗票,並於結束後10日內,將剩餘票券繳銷,由該局核算代徵稅額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