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置機器設備,經核准投資抵減者,如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者,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為配合政府促進產業升級之政策,購置機器設備並經核准者,得在5%至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然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