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修正條文定自99年2月1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簡化營業人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期間往返稽徵機關送交銷燬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程序,爰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並自99年2月1日施行,對於營業人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規定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該修正條文除增訂營業人自行銷燬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外,空白未使用發票遺失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或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燬,致發生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除該被溢領之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外,其違反法令規定,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