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稅或罰鍰已超過5年,為何還接到強制執行通知或遭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以為其欠稅已超過5年徵收期間註銷,計畫出國遊玩,卻在機場準備通關時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而來電向該局抗議。
據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在此限。因此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於5年徵收期間屆滿前如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繫屬執行中且無同法第23第4項規定不得再執行之各款情節者,仍不得註銷。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核定稅額繳款書,經核對無誤即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除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並移送強制執行,若欠稅金額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將遭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