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申請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其出境限制者,該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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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單計或合計達一定金額者(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如已繳清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如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規定,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該局指出,欠稅人申請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其出境限制者,該擔保品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包括: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