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購入不良債權抵繳抵押物拍賣價款,處分利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去年以700萬元向某債權銀行購入不良債權乙筆,幾經向債務人催討無著,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抵押物,且參與拍賣而以1,200萬元拍得,並以該債權2,000萬元抵繳拍賣價款,則交易價差應否申報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亦為財產交易損益之一種);若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先生以700萬元購得不良債權2,000萬元,嗣後以該債權抵繳拍定價1,200萬元,依上開規定應以拍定價款1,2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700萬元,認列500萬元之處分債權利益,並應於領得法院發給抵押物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將上開處分債權利得(財產交易所得)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切勿心存僥倖未申報,而遭受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