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供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居住,地價稅自住用地不以一處為限。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地價稅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該局更進一步指出,同時擁有兩棟以上之住宅用地的所有權人,土地稅法雖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享受優惠地價稅率只能以一處為限,但納稅義務人如果另一棟房屋供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居住,並設籍於該土地之坐落房屋,且面積未超過上述規定,可於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當年度就可以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請您善用此節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