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管理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公共設施未完竣之都市土地,仍自行耕作,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99年1月21日核釋,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之認定,因農業政策關係,於上述核釋前,僅限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配合農地管理改變,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身分,只要符合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的「自耕農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或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目前停徵)。

 以上事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服務電話(07)7410141 (土地稅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