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民眾電話詢問,房屋供住家使用,也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土地為何仍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必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得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該日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另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不用每年再申請。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3.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面積在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範圍內。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儘早以電話、書面或網站提出申請,以維護自己之權益。    地方稅務局呼籲:民眾如對地方稅稽徵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各稅,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