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沒親自收到稅單,欠稅還是會被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稅單,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及相關人員為送達外,還有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如逾30日未完納,除加徵滯納金外,稅捐單位亦會將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親自收到稅單為由,主張免徵滯納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向該局反映,收到行政執行處執行通知時,才知道自己欠稅未繳,而且被加收滯納金,並質疑本人未收到稅單,為何會被移送執行? 稅務局說明,稅捐稽徵文書的送達方式,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為送達外,並得向其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等相關人員送達。若納稅義務人於服役中,稅單得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送。如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法送達者,稽徵機關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即可辦理公示送達,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即生送達效力。 該局同時指出,稅單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受雇人,可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還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該局提醒民眾,留心各稅繳納期間,如未收到稅單,應儘速洽稅務局補單並如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免費服務專線   0800-3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