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建築師、會計師、律師、土地代書開立收據需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醫師、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土地代書等執行業務者所開立之收據,與購物時取得之普通收據性質是不相同的,由於營業人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之發票,依印花稅法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不論營業人是使用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均可適用免貼;但醫師、建築師、會計師、律師、土地代書等係屬執行業務者,並不是營業稅課徵對象,其收入是不用繳納營業稅的,而是繳納綜合所得稅,於收取業務收入所開出之銀錢收據,並不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故仍需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印花稅係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非所有的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而印花稅係採輕稅重罰,一旦應貼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補稅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以重罰,得不償失。地方稅務局請納稅人多注意,不要因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