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櫃銷售型態與合作店銷售型態要認清,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轄營業人與某具規模營業人簽訂合作銷售契約並自行比照專櫃銷售型態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涉嫌漏開銷售額及未依規定給予及取得憑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另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日期之銷貨清單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國稅局說: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一)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二)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
國稅局又說:營業人如與其他有規劃專櫃招商並以合約約定按銷售額的一定比率支付租金者,如是合作店銷售型態(不必申請核准)其營業人要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且於支付租金時取得發票,若為專櫃銷售型態(要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則由招商營業人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專櫃營業人再開立發票給招商營業人,是以務必要認清其銷售型態為專櫃銷售型態或是合作店銷售型態,以免誤觸法令受罰。【#056】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侯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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