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依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不受一生一次之限制。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案,業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已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有自用住宅用地再出售時,只要符合下列規定者,「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3.5過公畝部分」、「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仍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化分局 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