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協談時,得要求或同意進行全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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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協談時,得要求或同意進行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為暢通納稅義務人申訴管道,增進徵納雙方意見溝通,稅務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得進行協談:(一)稽徵機關於審查階段中,就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有協談之必要者。(二)復查、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或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案件,對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徵納雙方見解歧異者。為保障賦稅人權,100年10月12日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第8點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協談人員進行協談時,得應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或視案件需要經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後,進行全程錄音、錄影。」並經財政部以100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6611號函轉知各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偶有民眾反應,於稅捐稽徵機關協談處所進行協談時會感到恐懼,為此,爾後納稅義務人如經通知至稅捐稽徵機關協談處所進行協談時,得經納稅義務人要求或同意進行全程錄音、錄影,以減輕其恐懼並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