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之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的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債權人申請查調該等繼承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依財政部98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700496840號函釋,如其繼承發生於97年1月4日以後,稽徵機關應否准債權人查調該繼承人之固有及所得資料;如繼承發生於97年1月3日之前,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為拋棄或限定繼承,倘債權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判決或協商文件等),得憑以認定該等繼承人不符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1所定要件者,始得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提供該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 新化分局 陳秀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