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關於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0年5月6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有關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將未依規定保存印花稅應稅憑證之罰鍰,營業人部分,由新臺幣9,000元降為3,000元;非營業人部分,由4,500元降為1,5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4條規定,有關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2年。違反者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應按情節輕重,處1000元(單位:國幣,折合新臺幣為3000元)以下罰鍰。原財政部依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授權,將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罰鍰提高3倍,並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罰鍰,營業人為9,000元;非營業人為4,500元。
該局又指出,財政部此次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降低罰鍰,主要乃因「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業於98 年 04 月 29 日廢止,將原先所定處罰額度,回歸至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所定處罰之額度。該局提醒民眾有應納印花稅之憑證,請務必依規定謹慎保存,以免受罰。民眾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地方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