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如閒置未使用仍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不過依財政部90年台財稅字第0900450899號函釋規定,都市土地經編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而閒置未作農業使用,若稅捐機關查明該土地未違法改作農業以外其他用途使用者,並不違背土地稅法之意旨,仍應課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