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申報地價稅,加計利息只計算至納稅人自動補報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人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其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依規定計算至補繳之日止。由於納稅人係於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自動補報並申請改課時,須經稽徵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單補徵,因補繳日期無法確定,將影響納稅人權益,造成徵納衝突。為杜絕爭議,財政部新頒函釋規定,依法加計之利息將只計算至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申報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