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憑證貼足印花稅票後應註銷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為防止印花稅票揭下重用,應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後,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於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若違反註銷之規定,將按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