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扶養死亡親屬,已違反所得稅法之規定,經查獲要按所漏稅額裁處2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納稅義務人黃先生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父親為扶養親屬,被查獲其父親業於95年12月底過世,而遭剔除補稅3,448元,並認其有虛列情事,並按所漏稅額2,512元處1倍罰鍰,黃先生不服,表示本年度申報扶養已過世的父親,係因該等喪葬費用均在96年初處理,故仍申報扶養,同意補繳本稅,請求免處罰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而黃先生之父業於95年12月30日死亡,黃先生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填報為受扶養親屬為不爭事實,是其虛列扶養死亡親屬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故意為要件,過失仍應處罰,故就其所漏稅額2,512元裁處1倍罰鍰2,512元。
該局再度提醒納稅義務人,虛列扶養死亡親屬,乃違反稅法之行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遭裁處罰鍰。【#058】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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