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民眾於自家頂樓搭蓋鐵皮屋,是否要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又按財政部70年7月14日台財稅第35738號函釋:「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有限,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因此,民眾於自家頂樓搭蓋之鐵皮屋,若未設有門窗、牆壁且僅供遮雨防漏使用之簡陋棚架者,得免徵房屋稅;惟若設有門窗、牆壁,雖僅供遮雨防漏使用,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仍應併課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違章增建的房屋依法繳納房屋稅,僅係納稅義務的履行,並不能使無照違章之建築房屋變成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