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有關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該局就獨資及合夥組織分別說明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若營利事業主體並未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以致合夥人祗剩一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合夥人之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由於去年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作業有部分變革,98年5月29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歇業或轉讓時,辦理之決、清算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