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可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價,以節省稅負。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拍賣取得的房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為該屋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辦理契稅申報時,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負擔。  
  稅務局指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而契稅申報一般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可申請按較低的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縱使標購價格高於標準價格,除納稅義務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外,仍得選擇按較低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法拍屋是可以在「標購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的負擔,如對契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