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自有的住宅可以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規定可向該局及埔里、竹山兩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就可以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政府為減輕低收入戶的經濟負擔,對於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自有的住家用房屋,享有免徵房屋稅的優惠,惟因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度7月至當年度6月,誇越兩個年度,而低收入戶證明,係採逐年清查核發方式,因此如符合申請資格的納稅人,需每年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連同有關資料,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負擔。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96969或(049)2222121分機190-199該局將竭誠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