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機關核發稅單,逾滯納期間(30日)繳納,經加徵滯納利息者,對加徵利息不服要申請復查時,請特別注意申請期限!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稅額繳款書,逾滯納期間(30日)繳納,經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利息者,該項加徵利息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於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生效,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利息之處分不服,欲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請注意,應於處分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不要超過申請期限才提出,以致喪失自身權益。
  稅務局又說,若民眾對於課徵稅捐之規定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查詢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