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請勿轉賣、移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有轉賣、移用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指出,上開處罰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因此,牌照一經懸掛移用,違法構成要件即屬實現,且該違章行為經查獲依法裁罰後,如仍違規懸掛使用,經再查獲時,也將再予處罰。
  稅務局每年均會定期派員執行車輛檢查工作,為免納稅義務人因移用使用牌照而被處罰,該局籲請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