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往往以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以規避執行,因此,為保障租稅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稅務局指出,另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