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收取租金以房屋租賃契約書代替收據收款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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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個人在嘉義市工作,在東區租了一間小套房,租金每月3,000元,每月初付款,與房東訂了1份租約,並於簽約時付了保證金10,000元,向該局詢問是否涉及貼印花稅票問題?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書立之各種憑證,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其課徵範圍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故租賃契約本身並不是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但是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就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該依照收受金額4‰貼印花稅票。吳先生簽約時所繳交保證金10,000元及每月支付租金3,000元時,房東如果沒有另立收據直接在契約上註記簽收,那份租賃契約就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該依銀錢收據4‰貼印花稅票。
民眾如如對印花稅有疑問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536969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