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除供自用之房屋外,許多屬投資性質的房屋在出租不易的情況下,其空置未使用的情形十分普遍,有民眾詢問其空置之房屋,是否可免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雖然房屋空置未使用,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該房屋仍應按年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空置之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供住家使用者,即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為供非住家使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嗣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儘早在每月15日以前辦理申請變更,經該局派員實地勘查後,符合條件者,當月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16日以後才申請變更,就要從下一個月才能適用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