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沒收到稅單,為何會收到行政執行處催繳通知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如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法送達者,稽徵機關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即可辦理公示送達,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經二十日,發生送達效力。同時稅單在無法向本人及相關人員為送達外,還能採用寄存送達,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前項送達方式均為有效並合法送達,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外;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會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您已搬遷新地址,只要以電話告知本局,本局會立即釐正稅籍資料,既方便又省時。您若有稅務疑義,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