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之土地,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林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指出,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及未變更使用情形條件,准予繼續課徵田賦。

 以上事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分局服務電話(04)8320140轉134(地價稅股)洽詢。
承辦員:蕭碧珠 聯絡電話:04─ 8320140轉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