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全年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核准按自用納稅義務人注意了,如果您的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已全年供出租,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將自出租當年度起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再是自次年(期)起才改課。
 該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係於年度中出租或供營業用,因現行實務上地價稅按月改課仍有困難,避免損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此類案件則自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與全年供出租之情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