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聘用之外籍員工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該局說明,外籍員工來臺提供勞務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因其在臺居留期間之久暫,適用不同之扣繳方式,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舉例說明;外籍員工於98年6月來臺,聘用至100年5月31日止,其薪資所得扣繳規定如下:&(一)98及99年度:&扣繳義務人可以依其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在一課稅年度內預計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個人」扣繳率扣繳,但如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個人」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二)100年度:&因其係於5月31日離境,在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未超過183天,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個人」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