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減免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向消費的顧客按其門票價格或其收費額課徵,屬特種銷售稅。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消費者,而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政府為獎勵公益慈善事業及文創產業活動,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另外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公立文化機關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及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等所舉辦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經文建會審查通過並依照規定辦理者,其娛樂稅可減半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