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土地,需重行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因贈與將土地移轉配偶,因所有權人已變更,如果新所有權人需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於所有權人變更時,均會主動以輔導函提醒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但該局為避免所有權人因不諳或疏忽相關法令規定,未於規定期限(每年9月22日)申請致影響權益,於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1、2聯第14欄設計以勾選方式,供所有權人於移轉時即先行申請,該局於接獲申報書時,即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計課地價稅案之審核,並於審核後將結果函復所有權人。

 以上事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服務電話(07)7410141 (土地稅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