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地震災害之各類租稅減免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中央氣象局地震報告99年3月4日高雄縣甲仙鄉發生芮氏規模6.4的淺層地震,本縣最大震度為三地門5級,九如鄉及屏東市也有4級震度,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有關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如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請儘速於規定期限內向該局或潮州、東港、恆春三分局申報減免。

受災害損失可減免之稅目及適用標準情況:
1.房屋稅: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得減半徵收,如已坍塌不堪居住者,停止課徵。申請時間: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或分申請減免。
2.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申請時間: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9年9月22日)向當地稅務或分局申請減免。
3.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受災害影響暫時無法使用或不堪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並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並追溯自災害發生之日起停徵。申請時間:自受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當地稅務局或分局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續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