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健保費,須為同一申報戶之人所繳納,始得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其父健保費,該局以其父依附投保之被保險人為甲君之弟,渠與甲君未在同一申報戶,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主張其父有支付健保費予其弟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稅制係採「申報戶」觀念,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扣除額減除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故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健保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亦即負繳納健保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需與依附投保之眷屬在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
  該局呼籲: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有關人身保險費及健保費之申報扣除,皆應遵循上開原則,否則將會被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楊科長(06)2298097
  彙總編號:9903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