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是否可作為欠稅擔保品?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擔保品係為確保稅款徵起之必要保全措施,在欠稅或罰鍰未繳清前,不得要求退還;欠稅遲未清償者,有被執行拍賣的風險。欠稅人提供擔保申請暫緩強制執行或塗銷禁止處分登記、解除限制出境者,若擔保品為道路用地,該筆土地須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徵收經費已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者,才准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除了以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劵、銀行存款存單、政府公債為擔保品外,若以其他財產為擔保品者,應以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為限。故納稅義務人提供的道路用地,如未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