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最近核釋,配合農地管理政策改變,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該局表示,本函釋發布前,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3款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或依法限制建築之都市土地,仍作農業使用者,以自然人或農業企業法人自行耕作,始得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財政部為配合農業政策之修正,經洽相關單位意見後,發布此解釋令,規定土地稅法第22條(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以符現行農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