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屬薪資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楠梓區某公司財務王小姐問:由公司給付員工的健康檢查費應歸類為何種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除此之外,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均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
【#059】
新聞稿提供單位: 楠加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趙光中
聯絡電話:(07)3614112分機5211